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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国软件,包括本国软件产品和本国软件服务。
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的软件产品。
本国软件服务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并且其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服务项目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软件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本国软件产品和规定的本国软件服务,购买非本国软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软件政府采购的实施和审批非本国软件的采购。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认定本国软件产品和制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信息产业部门协助财政部门进行非本国软件采购的审批。
第六条 本国软件认定、制定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和非本国软件采购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软件产品,应当是经过有效登记备案,并且符合中国信息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与该软件产品相关的服务应当是本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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