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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流氓软件”的定义问题
http://tech.QQ.com   2006年11月02日17:08   计世网       ()

计世网消息 应该由谁来定义“流氓软件”?当然必须由受害方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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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反流氓软件联盟在京举办了一个“流氓软件定义标准”研讨会;本月17日,由信息产业部和互联网协会召集部分互联网企业又召开了一个内部研讨会,会议决定弃用之前的“流氓软件”称谓,改叫“恶意软件”,并开始筹备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预计在一个月后对外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这两个前后脚召开的会议似乎都不约而同地涉及到了有关流氓软件的定义问题。然而在对流氓软件进行定义之前,我们似乎更应该问这样的问题:这个定义应由谁来下?

参加16日会议的各方代表有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人大代表、互联网专家、法律专家、共享软件作者、网友代表以及网站和杀毒企业等。老实说,看到参会代表的出处,我已经开始怀疑,这样一个庞杂的阵营能够搞出什么标准定义来。

果不其然,这个反流氓软件阵营本身就存在着很多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阵营中存在着几个利益完全不同的群体。大致上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受害方(受到流氓软件骚扰的网民和企业)、制作方/受益方(制作各类插件或者因这些插件而受益的企业与个人)和监管方(也就是代表政府监管部门的机构或个人)。

出席了本次会议的奇虎网虽然推出了查杀流氓软件的360安全卫士,但这并不能表明它就肯定不属于制作方/受益方。事实上,反流氓软件联盟已经把奇虎360安全卫士视为流氓软件而提起了诉讼。

难怪代表信息产业部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刘龙庚说,尽管已经到了必须为“流氓软件”立规矩的时候,“但是这真的很难。我们现在也不可能拿出什么时间表。”

再看17日的互联网协会召开的会议,我们没有看到受害方的代表,因此这个会议除了将“流氓”改成“恶意”之外,最后也只能以出台行业自律公约来了结。正如此前该协会发布的有关垃圾邮件的自律公约一样,不可能产生任何效果。

但是,定义评判标准,围剿流氓软件真的就有这么难吗?其实,由谁来定义“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的问题很好解决,那就是由监管方牵头,由广大的受害方采取网上讨论的方式自行定义出评判标准,然后经司法部门核定后即可进入立法程序。专家们所谓的难就是因为没有弄清楚这个评判标准究竟应该由谁来定义这样一个问题,再加上企业、机构之间的多方利益牵扯,让这个本不复杂的问题变得复杂了。

弄清了这个问题,评判标准其实很简单。作为受害方阵营的一员,我在以前的专栏中曾经给过一个定义:任何未经使用者本人认可的暗中捆绑和自行安装的软件均属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各位也可以给出你自己的定义。

义川

[责任编辑:jay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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