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讯 7月18日,由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2007国际版权论坛在北京
举行,腾讯网作为指定合作门户网站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直播。
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春田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春田
主持人:下一位演讲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春田先生,他演讲的题目是“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以产业为视角”。有请刘教授!
刘春田:非常感谢大家!我讲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版权与版权产业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角度每个人都有自己对版权的判罚。我这里主要是基于版权和版权相关产业的资源配置关系来谈几点看法。
第一,关于版权的财产观念。实际生活中一讲到财产总是讲到物质产品,但是在经济和法律上财产本质上不是物,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利益关系。商品体的物理承担者既可以是实在的物体,也可以是任何没有物质实体的在虚中拟出来的知识。知识产权技术作为工业时代的产物在产业循环当中占有非常必要的一环。可以说它是当代的点金术,有效的建立财产秩序。有了它人们可以极大的创造保障相关产业的发展,由此《版权法》的技术既是一种利益促进机制,又是一种财产制度,日益的成为知识密集性产业得以发展和稳定的基石。
版权的价值和它的成本没有关系,与财产和智力的投入没有关系。全世界每年出这么多部电影赚钱的是少数,而赚钱的关键恰恰是在它的创造性,在于它获得公众认可的程度以及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创作人或许是神来之笔妙手偶得,但是对消费者来说确实一个未知数,可能血本无归,也可能有大量的回收。所以为了满足需求,人们愿意付出很大的价钱来购买。这跟创作者投入的劳动没有必然的联系。传统经济学,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都认为价值只能通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但是创作行为没有社会必要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市场价值和价格并不取决于其内在的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
关于价值实现,作品所具有的价值,完成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知识的应用过程。作品的价值只有被直接利用以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才能被称之为价值,而传统商品不推的是知识产权是在知识的使用过程中,并通过知识被使用后产生的效益来计算它的价值量。
第二个问题是技术发展与法律回应。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兴的表达媒体,从某种意义来说数字技术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创作和获得作品知识的新途径。但是技术所具有的“双刃剑”这个性质无处不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如何在网络条件下协调冲突,均衡发展,可以说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的时代课题。
一个问题是技术发展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一定角度来看固然是一把双刃剑,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难题。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不仅仅是我们简单认为的是中立的,而且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的作品形式,拓宽了作品的范围,而且也日益丰富着版权的潜能,为版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都开辟了获取财产利益和精神享受的途径。因此要有效的保障新技术的应用,法律应当积极主动应对技术的发展。
法律技术能够顺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已经成为每个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准。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网络条件下的临时复制问题,以及向公众传播的概念,我们应当予以直面。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印刷复制技术,录音录像技术,电影技术,软件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都曾经对版权贸易和版权技术产生了冲击,同样网络空间它也存在着人际关系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规则,因此立法者应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和能力,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国家和民族的竞争力。新权利的设置也应当慎重和理性。众所周知,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采用,对著作权的制作影响尤为突出,各国也非常慎重的对待这个问题。
新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出台,我们说技术的发展是绝对的,但它作为法律的发展却是间接的,相对的。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制度乃至于民法制度它们的发展历史上都曾经经过以保护对象为主导的被动的感性的应对式的立法模式,但是最终走向理性,走向体系化。因此,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当中将网络技术发展引向相关问题进行考虑是必要的。但版权作为一向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毕竟不能脱离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所以,在这里我强调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问题的规制也有了当然的作用。总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技术所导致的经济和法律的问题需要我们有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由简单到复杂的抽象的认识过程,进而得出比较合理、客观的认识。
第三个是利益分配。作品的文化属性语经济属性并存,版权在促进经济和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显突出。作者、传播人、使用人这是一条产业链,但是奇怪的是在实践当中几乎所有的作者版权权利人邻接权人乃至于一般的社会公众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都谴责对方,甚至对版权制度的正义性提出了争议。我认为除了关心权利人与公众的平衡之外,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如何实现版权人、传播人、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分配比例。这个在网络环境下也非常重要。在某种情况下利益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只关注自身的利益,或者是追求超额利润,对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结果缺乏责任感,这样的思维结果必然导致人人都不满意。
所以我们更应当主张关心版权相关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比例问题。将著作权人、传播人、使用者看成是作品的价值实现的大系统,建立一个既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正常关系来缓解甚至是平息双方的矛盾。不同利益群体看待这个问题有天然的不同趋向,所以有待于我们求同存异,以新的智慧协商解决。
总之,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也就是说一是要让版权人不再担心被人剥削而丧失其收入。最后真正获益的不是作者,却是那些产业。也就是说不再担心他们受剥削而丧失其收入。另外是要让版权相关产业不断的壮大,在这样的前提下,在这个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的利益方里分配相对公平。
三,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的得到所需要的资讯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相互的理解,保障公平才是走向这一途径的基本和基础保障。既可以解决个案的利益冲突,又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该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
在版权领域被关注的公共利益突出的表现为对数字作品的占有和使用的不平衡,这与网络环境下针对作品采取的各种自我保护措施有关。比如权利人担心作品被数字化后无法控制其使用,而尽量减少数字内容,或者是采取将技术保护措施和点击许可合同向结合的手段,以许可使用费为门槛,无形中限制在纸介之下,在这种环境下读者可以任意的翻阅,了解作品内容的程度。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保证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一概禁止的做法使得合理使用在内容和范围上大大折扣,限制了技术上的发展所能给公众带来的好处。总之矛盾与争执,让步与妥协,社会正是在这样的矛盾与对立中不断的前进的。我们的版权产业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才能稳步的向前发展。谢谢!
[责任编辑:tracy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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