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
2月3日电 由信产部、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月31日开始实施。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日前就《规定》答记者问。
《规定》要求不得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或视听网站节目。播客(视频分享)、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也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网站要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
负责人表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
《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规定》实施后,如何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
[责任编辑:howard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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