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讯 11月6日,腾讯科技再次收到“asus315@yahoo.cn”发来的一份名为“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正式回应”的邮件,邮件附件为一Word文档。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正式声明”,第二部分为“律师团针对华硕公司最新说明的几点意见”,两部分均以“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的名义发出。
与此前不同的是,本次“回应”已经将当事人黄静的名字抹去。
鉴于此前腾讯科技曾收到过未经黄静律师核实的所谓“声明”,因此对待此“新声明”倍加谨慎。腾讯科技立刻电话联系了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平律师,张平律师本次的答复在意料之中。
“‘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正式声明’不是我们声明的范围,‘律师团针对华硕公司最新说明的几点意见’才是我们要发布的内容”,张平律师明确告诉腾讯科技。
业内人士表示,“华硕遭索赔案”近期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随即出现很多种声音,但是,其中有一小撮声音混淆视听,误导媒体。因此,媒体在跟进这一事件的时候,应该保持谨慎,第一时间和消息源取得联系,而不是发布二手消息。
附:asus315@yahoo.cn发来的所谓“声明”的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注:该部分并非律师事务所所发,腾讯科技已向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平律师确认)
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正式声明
关于昨日开始流传于各媒体的“华硕遭索赔案:黄静代理律师指周成宇做过了头”不实言论,本律师团做出正式回应:
1、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平律师、付占平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斓律师,以及自然人周成宇均接受当事人黄静正式委托组成本律师团,代理黄静与华硕电脑、英特尔公司之间因纠纷产生的全部法律事宜,委托代理内容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2、2008年11月4日,黄静代理人周成宇代表本律师团向各大媒体发表“驳斥华硕声明”虽言辞激烈,但其中陈述的主要内容、事实、观点,本律师团完全赞同,因回应时间紧迫,有某网站工作人员向本律师团首席律师张平律师求证此事,张平律师向其表示本律师团其他律师正在审议当中,稍后做出正式回复。结果被歪曲理解为其他代理律师指责代理人“周成宇做过头”的的不实信息并广为流传,在此本律师团进行特别澄清;
3、本律师团今后一切信息发布均由首席律师张平律师的助手发出,代表本律师团一致意见,联络方式为010-67395715,13341093919,15011421486。专用邮箱:asus315@yahoo.cn。更多信息请访问www.asus315.com华硕维权中文网站。
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
2008年11与6日
第二部分:(注:该部分是律师事务所所发,腾讯科技已向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平律师确认)
律师团针对华硕公司最新说明的几点意见
华硕公司在08年11月4日在网易针对“500万美元索赔案”发表了最新说明,内容涉及工程测试版CPU的来源,黄静、周成宇的身份,报警理由,黄静代理人周成宇先生在对媒体表述此事中存在说谎行为等问题。针对华硕公司的说明我们阐述如下意见:
一、华硕公司称工程测试版CPU是黄静自备提供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1、 如果是黄静自备提供工程测试版CPU,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就会对该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定,而且如果这个行为存在,就一定会构成犯罪。但现在司法机关并没有认定黄静自备提供工程测试版CPU这一事实更没有追究黄静的刑事责任。
2、 如果是黄静自备提供工程测试版CPU,华硕公司的工程师也一 定会在维修单中对这一点作出特别注明。但根据华硕公司出具的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上明确注明:上午有升级原2.0GCPU为2.13GCPU。该记录单上显示为升级服务,而不是应客户要求进行更换,更未记载客户自备配件。
3、 如果是黄静自备提供工程测试版CPU,华硕公司工程师就不会在该机底部CPU盖子螺丝上面加贴“华硕电脑,撕毁无效”的保修标签,更不可能承诺可以在华硕得到保修服务。
4、 华硕公司称此案经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终审确认工程测试版CPU非华硕所提供的说法存在错误。我们知道人民检察院只是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其不可能作出判决,更不能作出终审确认。因此华硕公司所谓的终审确认实际上是单方的错误理解。
5、 根据我们审查黄静、周成宇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购货发票、维修记录单、相关公证材料、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都是真实可信的,足以证明是华硕公司的工程师在售后维修过程中安装了工程测试版CPU。
二、关于黄静身份的问题
我们认为黄静在购买电脑时的身份与本事件并无实质性联系。黄静既是首都经贸大学的在校学生,也是其母亲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管其购买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公司职员,黄静都是通过正常途径合法购买华硕笔记本。黄静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时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她只希望自己购买的电脑能够正常使用,不出任何问题,其从没有想通过购买电脑从华硕公司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因此说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正常维修及索赔的行为都无不妥之处,更不存在任何所谓的非正常客户投诉。
三、 关于报警问题
华硕公司称因怀疑该CPU送检前已遭调包而向公安机关报警。从事实和证据我们可以看出:
1、 黄静购买的是华硕品牌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到华硕售后服务去维修,维修时经过华硕工程师的检验和检测,华硕工程师并未在检验过程中对该电脑提出过任何质疑,如果该CPU在送修之前就被更换过,华硕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在检修过程中很容易发现,而事实上华硕工程师不但未提出任何质疑,还为客户做了升级服务,这足以说明黄静的笔记本电脑在送修前是未经任何改动的。
2、 华硕公司在说明的第一点中提到:消费者是自备CPU,请华硕工程师帮忙更换;然而又在第三点中提到:本公司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调包,因此向公安机关备案。
按照华硕公司的说法,如果工程测试版CPU是由黄静自行更换后再送修的,那么就不存在黄静自备CPU请华硕工程师帮忙更换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是黄静自备CPU请华硕工程师帮忙更换,也就不存在该CPU在送修前已遭调包的可能性。华硕公司对此说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因此说所谓的CPU遭调包不是华硕公司报警的真正原因。
四、据我们了解,周成宇并没有因此事件被人民法院认定犯有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而给予刑事处罚,对此望华硕公司审慎核实并及时作出澄清。周成宇作为取得了经过公证的正式委托手续的黄静的代理人,我们认为不管周成宇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记录,并不影响其作为黄静的代理人帮助黄静维权,且周成宇在此事件中所述内容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并无虚假陈述,更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华硕公司发布的最新说明,其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属有意推卸责任。我们希望华硕公司能正视事实,勇于承认错误,并对黄静因维权行为所遭受的不公待遇和精神创伤给予诚恳的道歉,做一家真正的讲良心,负责任的企业。
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
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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