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首次裁定BT有罪
香港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
2005年10月24日,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分发3部版权电影罪名成立,并将于11月7日确定刑期。
对于全球首次有人因BT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在中国香港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表示,本次裁决意义重大,并呼吁市民要尊重知识产权…… [详细] [评论] |
| 香港特区科技局局长:判决意在杀鸡骇猴 |
| 香港特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公开表示,此次裁决的意义相当重大,相信对于同类型侵权活动起到很大阻吓作用,而业界还就侵权活动提出民事控诉,配合政府的执法行动。 |
他呼吁港人,尤其是青年人要尊重知识产权,勿以身试法。海关署助理关长谭耀强也认为本案判罪起了阻吓作用。他透露自从案件被披露后,网上侵权活动已大幅减少,至今未再发现有人发放源文件。 |
目前香港只剩余约10个新闻组容许网民通过BT上下载档案,但大部分档案来自海外,海关因执法权限而难以打击,但会继续每日24小时监察,一旦发现有人非法发放源文件会实时拘捕违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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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首宗BT案始末 |
该案事发于2005年1月10日,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BIGCROOK”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
1月12日早上7时许,海关警员搜查了“BIGCROOK”的家,当时,他正坐在家中的一部电脑前面,上文提及的三张电影原碟摆在电脑旁边,他的妻子正准备出门上班。
5月27日香港海关正式立案起诉该男子,诉其涉嫌利用“点对点软件”非法在网上发放侵犯电影版权。
10月12日此案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10月24日经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陈乃明违反3项《版权条例》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本年1月10日及11日,3次在网上侵权发布电影罪名成立。此案押后至11月7日进行判决,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相关规定,相关罪行最高刑罚为处每份侵权复制品罚款5万元及入狱4年。[详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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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内地对BT下载尚未定性 |
日前,记者以一名举报人的身份拨通了国家版权局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电话,询问了工作人员目前BT下载的相关举报情况,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有不少相关版权人和网民拨打举报电话,但该中心只针对团体的大案要案,所以目前还没有对个人做立案调查工作。
而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由于此事尚存一些争议,所以目前内地的版权管理部门尚没有受理对个人的投诉,也就是说,个人用户使用(下载)目前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追究也是追究上传内容(种子)的提供者。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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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周刊回顾:BT下载,生存还是毁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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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律师会知识产权组委员黄锦山:
本次判决意义在于法官清晰厘定,将“种子”影音作品在网上上载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国香港电影制片家协会会长洪祖星:
BT对中国香港电影业造成的伤害较翻版更大,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华纳唱片董事陈志光:
本次裁决反映特区政府正视互联网上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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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版权条例》的学者:
BT技术只是将档案播种般放在网上,让其他人下载,按《版权条例》只属民事索偿行为,本次法庭将该行为界定为分发,属于刑事罪行,后果深远而且有争议性。
知名导演尔冬升:
这是一种科技发展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并质疑是否严重到要判刑的地步。
城市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李国安:
此次裁决只会迫使网民隐藏身份,或使用其他途径进行侵权。他认为,音乐、电影等版权持有人应提供合理价钱,供网民合法下载有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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