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暗渡陈仓:虚报注册资本
欲完成工商变更 |
| 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旧《公司法》所规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取得了其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进账单,并伪造了相关的《供货协议书》,以此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详情] |
| 相关知识:虚报注册资本罪 |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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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天过海: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欺骗公众和股东 |
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法院认为,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公众造成严重损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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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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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浑水摸鱼:为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3.53亿元资金 |
| 2003年6月17日至20日期间,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格林柯尔);他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详情] |
| 相关知识:挪用资金罪 |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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